兰州财经大学违纪学生处分解除实施细则(修订)
兰财大校发[2017]234号
为进一步教育、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,建立完善对违纪受处分学生的约束与教育机制,不断增强学生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监督意识,促进良好校风的形成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(含预科生)。其他各类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处分包含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四种处分类型。
第三条 学生受到处分后,可在处分下达(以处分文件下达时间为准)10日内向学院(部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书面提出解除处分考察申请,受理后学生进入解除处分考察期,考察期根据处分等级分别为:警告和严重警告6个月,记过和留校察看12个月(寒暑假顺延),毕业生到毕业离校前一个月截止。
第四条 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考察期满,满足第二章相关要求,可以提出解除处分申请,经学生工作处审核通过后,可解除处分。
第二章 申请解除处分的流程与条件
第五条 学院(部)受理学生处分解除考察申请后,与被考察学生本人签订《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处分解除考察期目标任务书》(附件1)。任务书一式三份,学生本人、学院(部)、学生工作处各执一份。
第六条 学生解除处分需达到目标任务书所述要求,并满足以下条件:受警告、严重警告处分需满足本章第七条至第九条要求;受记过处分需满足本章第七条至第十条要求;受留校察看处分除满足第七条至十条外,还需满足第十一、十二条中的任意一条。
第七条 学生本人对所犯错误认识、检讨深刻,态度端正,勇于面对并改正错误。
第八条 学生在考察期内每两个月向班主任上交思想汇报。
第九条 学生本人受处分后表现优秀且在考察期没有再受到任何纪律处分。
第十条 学生在考察期内无学业预警和违纪与安全预警记录。
第十一条 学生考取硕士研究生(以收到录取通知书为准)。
第十二条 表现突出,对学校、社会有突出贡献,且受到省级及以上表彰或认定。
第三章 学生申请解除处分流程
第十三条 学生解除处分考察期结束后,满足第二章所述解除处分条件并达到本人签订的任务书所述内容者,可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写《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》(一式三份)和提交思想汇报及现实表现相关证明材料。经学院(部)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,提出是否解除处分建议,提交学生工作处审议通过后,学校发文解除处分。经审批的《兰州财经大学学生处分解除审批表》学生工作处、学院(部)、学生本人各存一份。
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解除处分要求或未完成任务书要求者,可在考察期满10日内提请延长考察期限,新一轮考察需重新签订目标任务书。考察期限按第一章第三条执行。逾期未办理延长考察期限手续的同学,不得再申请解除处分。
第四章 其 他
第十五条 学生在考察期间,学院(部)应实时了解学生思想动态、缓解学生心理压力,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,制定帮扶措施,在学习、生活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。
第十六条 学生在解除处分前不能申请各类奖助学金及其它荣誉称号。解除处分后,学生获得表彰、奖励及其他权益,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。
第十七条 学生在解除处分考察期间再次受到处分的,不再享有解除处分的申请权。
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。